科技成果的权利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形态:一是科技成果持有人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审核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有关权利证书,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二是科技成果持有人自行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秘密。为叙述方便,笔者将前者统称为“有证技术成果”,后者统称为“无证技术成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财税101号文”)规定,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上述成果都是“有证技术成果”。技术秘密不能对抗第三人通过自行研究开发及其他合法的途径获得同样的技术信息。一旦第三人公开其技术信息,则该技术秘密就失去了价值。正因为如此,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对其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只有使用权及转让权,不拥有对抗第三人的所有权。
从是否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来看,科技成果一般有三种形态:1、“有证技术成果”,即一项有证技术成果或多项有证技术成果的组合;2、技术秘密成果;3、一项或多项“有证技术成果”与“无证技术成果”的组合。那么,上述三种形式的科成果是否均可以作价投资呢?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持有人可以自行决定采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但是否必须采取以科技成果所有权作价投资没有规定,那是否意味着科技成果持有人可以科技成果的使用权作价投资呢?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因此,以科技成果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以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作价入股;二是以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有证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作价投资。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包括以下多种形式:1、以“有证技术成果”所有权作价投资;2、以“有证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作价投资;3、以“有证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与“无证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组合作价投资;4、以“有证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与“无证技术成果”实施许可使用权的组合作价投资;5、以“无证技术成果”使用权作价投资。
为使新成立的公司资本充实,更好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笔者建议,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应优先采取以“有证技术成果”所有权作价投资,办理技术转让手续并办理技术出资工商登记手续。如果需要采取以“有证技术成果”使用权作价投资, 应在新公司设立后及时办理技术许可登记备案手续并办理技术出资工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