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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摘要)

2019-06-21

(湘知发[2007]34号)

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发明人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促进我省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本省企事业单位、发明人专利申请的部分费用,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资助对象

(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为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二)专利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为具有本省户籍或本省居住证明的个人,且申请人地址在本省境内。

上述对象承担国内、外专利申请费用困难的,均可依照本办法提出资助申请。

第四条资助原则

(一)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年度专利申请资助情况将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优先给予资助。

第五条申请资助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国内专利已获得授权;

(二)直接申请外国专利,已取得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

(三)PCT 方式申请国外专利,已进入国际阶段。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可在获得专利授权或进入国际阶段后12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资助申请可通过书面或网上电子方式提出。

第六条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批及资助资金的发放:

(一)国外专利及中央、省直在长单位的国内专利的资助申请,由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受理,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审批和资助资金的发放。

(二)市州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资助申请,由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初审。

(三)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本年度的资助申请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经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联合审批后,将资助资金统一下拨至市州,由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组织发放。

(四)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的发放应遵循方便资助对象的原则,可通过转帐、邮寄、现金等方式发放,成本列入本级知识产权事业费支出。

第七条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 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每件资助4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 元。

(三)向国外申请专利,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1、采取PCT 方式申请的,进入国际阶段,每件专利申请资助1万元,进入国家阶段,按指定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1万元;

2、直接申请国外专利的,按申请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件专利申请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1万元,实际发生额低于1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的50% 给予资助。

第八条申请资助须提供以下资料:

1、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或省、市州知识产权局领取)。

2、国内专利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直接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证书复印件;采取PCT 方式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国际受理单位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均须出示原件。

3、职务发明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非职务发明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资助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凡提供虚假资料或相同项目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资助经费全额追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二)已获得政府同级财政资助的;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资助的。

第十一条各级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挪用专利资助经费,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克扣、挪用资助资金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各市州、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的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省知识产权局原《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