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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规范

2019-06-21

一、制定规范的依据

1、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4年12月)

2、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1994年12月)

二、科技成果鉴定的定义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给出相应的评价意见。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不决定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

以鉴定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评价意见以《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形式表示,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使用该格式。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工作原则

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四、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权限划分

1、省科技厅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科技成果与市场处负责办理;

2、市州科委管理本市州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市州科委成果科负责办理;

3、省直厅局管理本部门和本行业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厅局科技处负责办理。

五、科技成果鉴定等级

科技成果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由参加科技成果鉴定的专家委员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所决定。在此基础上,对科技成果的鉴定根据组织鉴定单位的不同,分为国家级鉴定、省(部)级鉴定、市(厅)级鉴定三个等级:

1、国家级鉴定:由科技部组织并主持或由科技部组织,委托地方科技厅(委)或国务院的有关部门主持的科技成果鉴定。

2、省部级鉴定:由省科技厅组织并主持或由省科技厅组织、委托有关市州科委或省直有关厅局主持的科技成果鉴定;由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组织并主持或委托省直厅局主持的科技成果鉴定。

3、市厅级鉴定:由市州科委或省直厅局自行组织主持的科技成果鉴定。

六、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

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包括列入国家和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重大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一)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国家科技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级科技计划包括省科技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管理的省重大科技计划;其它由省直厅局或市州科委下达的科技计划所产生的重大科技成果,原则上由计划下达单位自行组织鉴定;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二)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新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5)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方向。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范围

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四)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但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并产生了相应的应用技术成果的,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进行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软科学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指由研究开发方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进行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如果研究方已进行鉴定,不再进行鉴定。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

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和形式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省科技厅和经授权的市州科委、省直各厅局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二、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

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并授权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专家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九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九名,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的形式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七至九人组成函审组。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鉴定委员会专家的资格与责任

鉴定委员会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专家库中选择指定,不得由成果完成单位提供。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的同行专家。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4、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科研、生产等多方面的专家参加,同时应注重老中青专家的有机结合。

5、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用户单位的人员,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不能进入鉴定委员会。

6、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7、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科技成果鉴定的申报

一、申报的渠道

1、科技计划内产生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计划下达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一般不允许直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以向其所在市州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

4、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经审查同意后,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的条件要求

属于鉴定范围之内的科技成果,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可申请鉴定:

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

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级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并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符合现代化档案管理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计划外重大科技成果不需提供);

(2)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包括立项的目的、意义、技术方案论证、项目进展基本情况、下一步研究发展目标等基本内容);

(3)技术研究报告(包括采用的详细技术路线、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4)国家、省科技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5)设计与工艺图表;

(6)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必须在市级或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7)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科技厅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用户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市级或市级以上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需提供合作合同或协议书等证明材料,防止出现产权纠纷;

(12)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所有材料必须打印、装订整齐,并按标准格式(Word97文本,A4纸、仿宋体字)进入软盘。

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

一、申请鉴定的程序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照规定格式的要求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初稿和相应软盘(word文档、A4纸、仿宋字体),经其主管部门和计划下达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二)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一个月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起草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技术资料原件以及软盘一套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三)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或者指定有关鉴定技术审查专家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符合规定的打印格式要求;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格式要求,与提交的软盘内容是否一致;

(4)成果完成的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指定的鉴定技术审查专家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4)负责技术性审查的鉴定技术审查专家按标准格式提交技术性审查意见,时间不得超过5天。

(四)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形式审查、技术性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主持鉴定单位。确定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两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鉴定审查专家作为主任委员),需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科技成果鉴定步骤

一、检测鉴定步骤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并将其内容进入软盘。

二、会议鉴定步骤

(一)会前准备

1、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

主持鉴定单位应责成申报单位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全套技术资料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不允许在召开鉴定会时临时发资料。

2、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

3、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4、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二)鉴定会过程(一般程序)

1、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2、在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3、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4、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的原始技术资料。

5、专家评议。采取靠背的形式,成果完成单位所有人员回避,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将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6、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和现场测试报告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并进入软盘,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出具未通过的书面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将书面理由进入软盘存档。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7、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三)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标准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1、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

2、《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3、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使用A4纸张,用仿宋字体)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4、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5、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鉴定证书》原件和全套技术文件和资料的软盘存档。

三、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保存并进入软盘存档。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科技成果鉴定的费用

(一)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的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二)进行技术审查的鉴定技术审查专家是根据不同行业和专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筛选后指定的行业或专业的权威专家代表。

对进行技术审查的鉴定技术审查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支付一定的资料审查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科技成果鉴定的档案管理

科技成果鉴定的档案管理按现代工作要求,主要保存以下文件: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鉴定意见、现场测试报告、专家签名表原件;

3、含1和2条内容以及全套技术材料的软盘一套。

附 则

1、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本规范所有条款由湖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二ΟΟΟ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