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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019-06-21

长政办发〔2008〕1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产业导向和成果转化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产业。

(二)市科技局负责发布年度《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指导目录》(见http: //www.cscgzh.cn);市发改委负责年度《长沙市产业发展目录》(见http: //www.changsha.gov.cn)。

(三)市科技局授权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常年受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申请,分批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认定,并负责认定项目的发布、管理和推介工作,在“长沙科技成果转化网”()上发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有关信息。

(四)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7〕10号)和当年《长沙市科技计划指南》申报立项。

(五)高校、科研院所在长实施成果转化的,市科技局视项目实施效果分阶段给予连续支持。

二、关于平台建设

(一)以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为主组建长沙科技成果转化网(),并在网上及时发布和更新企业技术需求、工业技术创新难题、科技成果转让及相关政策等信息。

(二)由长沙生产力促进中心牵头,建立全市科技成果中试、科技产品开发、检测服务的公共试验平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由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建立以长沙支柱产业集群为主体的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三)市科技局授权长沙市技术评估论证中心,建立科技专家库,并实行专家库的动态管理。

(四)由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建立科技成果库,并实行科技成果库的动态管理。

(五)由市科技局负责建立科技项目库,与市政府重大项目库对接,并对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六)由国家专利技术长沙展示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功能完善的常设性技术(专利)市场,并培养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

(七)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具体组织办好常设性、全国性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会,实现产学研金一体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八)由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定期举办科技“沙龙”和成果、技术项目供需对接会。

(九)对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效服务,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给予相关奖励。

(十)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产业技术联盟的通知》(长政发〔2007〕43号),规划组建产业技术联盟。产业技术联盟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

(十一)产业技术联盟组建成立时,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以项目形式给予20万元的经费支持其开展工作。对其提出的关键、共性技术项目优先立项,并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组建长沙市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和市经委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业务指导单位。

(十三)经批准组建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科技或工业发展专项经费中以项目形式给予20万元的经费支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升格为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在科技或工业发展专项经费中以项目形式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支持。验收合格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的市科技计划,择优立项,视项目实际情况给予经费支持。

(十四)在长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等科技研发和创新平台,为长沙市科技型企业提供资源共享服务的,视其服务数量和质量,每年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以项目形式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十五)市科技局负责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认定和考核工作。

(十六)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择优给予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支持。在此基础上,获得省、国家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对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新进入的在孵科技型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十七)符合国家标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执行。

(十八)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考核和服务等工作。

(十九)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市科技计划立项时,择优给予50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经费支持。在此基础上,获得省、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项目立项经费支持;对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推荐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二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由市科技局、市农办和市财政局进行示范基地认定、管理、考核、资助和服务等工作。

(二十一)市科技计划中设立“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专项”,用于配套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申报省级、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支持且符合《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指导目录》要求的重大科技项目经相关部门初审后,可申请长沙市科技配套资助专项的支持,并可免于专家评审。

(二十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长沙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08〕36号)执行。

(二十三)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和国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对拟上市企业实施的优惠政策,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政办发〔2008〕1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长政函〔2008〕36号)执行。

(二十五)市知识产权局从2009年起,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资金,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担保、质物处置、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等。

(二十六)注册地点为长沙地区,并持有国家依法授予的专利证书的企业法人,可按照《长沙市商业银行关于印发〈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商银发〔2008〕245号)申请质押贷款。

(二十七)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专利项目,优先认定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科技计划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二十八)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依法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二十九)质押专利权的依法处置,由国家专利技术长沙展示交易中心优先提供信息披露、竞价撮合、合同鉴证、结算交割等服务。

三、关于要素激励

(一)对各类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其增值税、营业税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执行;其所得税部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执行。

(二)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执行。

(三)对高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的,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执行。

(四)对重大科技成果的中试,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5〕33号),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给予不少于100万元的支持。

(五)市科技计划中设立“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资助专项”,用于支持改造生产工艺流程,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六)对企业进口的关键技术装备,并对其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以达到提高相关装备能力为目的的,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以项目形式给予装备价格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四、关于人才支撑

(一)市科技计划中设立“科技领军人才创业资助专项”,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和在长院士主持的符合长沙市产业导向的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或领办和创办企业。

(二)市科技计划中设立“留学人员创业资助专项”,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和海内外高科技人才来长创新创业。

(三)市科技计划中设立“大学生、研究生创业资助专项”,用于资助大学生、研究生毕业或在校期间在长进行科技创业。

五、关于保障措施

(一)成立长沙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在长主要高校、科研院所负责人、支柱产业的龙头企业负责人和市相关部门、相关园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市工业发展资金以不低于30%的比例设立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扶植专项,用于支持重点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重点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四)市现代农业引导扶植资金和市农业、林业产业化资金等农业扶植资金以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含畜牧业、渔业)和林业重点新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新产品、新机具开发和新技术推广项目。

(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评价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向国家推荐,力争进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六)市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1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在《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增设“长沙市产学研合作奖”和“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具体内容见新修订后的《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长沙市产学研合作奖主要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奖主要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个人以及自主转化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效益的企业。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