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充分发挥专利专项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发〔2003〕36号)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补助对象
(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或其它组织;
(二)户籍在本市的居民;
(三)户籍不在本市但在长沙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个体工商业主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二条补助条件
(一)专利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二)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或发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起一年内或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不予补助。
(三)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推动和引导作用的,优先给予补助。
第三条国内专利申请补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1、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申请发明专利的,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1000元/件;
2、驻长高校和个人发明专利申请按1000元/件标准补助。
3、工矿企业的首个专利职务申请为发明专利的,按20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1000元/件。
4、本市企业与驻长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项目以企业为第一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按20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1000元/件(申请专利前在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按3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授权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3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按200元/件标准补助;获得授权后另外追加申请补助300元/件。
(四)获得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专利权的比照国内专利补助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外专利申请补助标准
(一)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按10000元/件标准补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5000元/件标准补助;
(二)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补助的,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补助10000元/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补助5000元/件(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第五条同一补助对象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但年专利授权50件以上(含50件)的申请人给予10000元奖励,100件以上(含100件)的申请人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六条补助申报与受理
(一)凡工作时间内专利申请补助受理部门均受理补助申报。
(二)本市内五区辖内的申请人可直接到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申报,也可登陆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csipo.gov.cn)进行网上申报(但必须在初审通过后一个月内向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验证材料,逾期视为放弃)。
(三)四县(市)辖内的申请人向所在县(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七条申报补助的申请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验证材料并留存复印件:
(一)《长沙市专利申请补助审批表》一份;
(二)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
证、个人身份或居住证明材料;
(四)凭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报补助的应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据。
(五)申报工矿企业的首个发明专利补助的还应提供专利代理机构的收费凭据。
(六)申报PCT申请补助的应提供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
第八条补助审批与发放
(一)本市内五区的专利申请补助由市知识产权局定期进行审批,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印发发放通知,并在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
法人单位申请的补助,由法人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银行帐号,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形式直接支付至法人单位银行账号;自然人申请的补助,由市知识产权局按自然人通信地址,通过邮局汇款方式支付给个人。
(二)四县(市)的专利申请补助委托县(市)知识产权局审批。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上年度专利申请量商市财政局提出补助经费安排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统一拨付至县(市)财政局,再由县(市)知识产权局支付。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申请专利为手段恶意骗取专利申请补助资金,违者将取消其两年专利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全额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市知识产权局将在两年内不予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