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搞好专利项目的实施和资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实施项目的资助范围为在本市辖区内具备实施条件的专利项目。具体条件:
(一)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发明专利项目。
(二)创造性强、具有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的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可促进专利转化的项目。
第三条 专利资助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三)具有实施项目的技术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四条 申报专利实施项目资助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长沙市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申报表。
(二)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包括专利文献资料)及有效证明材料。
(三)实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五条 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的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申报工作于每年的4月30日截止。
(二)专利实施项目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也可由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区、县(市)知识产权局推荐。
第六条 收到申报材料后,由市知识产权局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项目是否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
3.项目承担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项目初步审查合格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汇总报局务会研究。
4.局务会研究项目考察方案并报市政府。
第七条项目考察的内容:
1.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及前景性情况;
2.承担单位的生产经营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情况;
3. 承担单位法人代表信用情况。
对项目和单位考察后,由项目考察组提出意见报局长会议研究。
第八条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的内容:
1.项目技术在国内外所处地位和水平;
2.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市场营销、市场潜力分析;
3.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分析;
4.通过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论证的项目可不再评估论证。
第九条 经考察评估论证后的项目,由局长办公会提出项目资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为保证申报项目评估论证的公正性,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全市资助项目进行管理、服务和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合同计划执行情况;
(二)项目实施的技术、经济、质量情况;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情况;
(四)项目实施的主要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资助资金绩效考核制度,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