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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老《湖南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衔接的有关说明

2019-12-04

各相关学院、科研机构:

学校于2019年11月25日发布了《湖南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湖大科字〔2019〕2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附件1),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做好新老办法执行衔接,保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请费和授权专利一次性资助  

1.总体原则:单件专利只能依据新老办法中的一个执行,不能跨办法执行。

2.专利申请费用:2019年11月25日之前发生的申请费,可按原《湖南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湖大科字〔2004〕10号,以下简称“老办法”,附件2)执行,相关票据请于12月9日前提交中心报销,逾期将不再受理,操作指南见《湖南大学专利基金审批办事指南》(附件3)。若按老办法已报销专利申请费的,获得授权后将不再按新办法发放一次性资助。

3.授权专利一次性资助:2019年11月25日后申请的专利,按新办法第五条执行。

二、专利年费

1.自2019年11月25日起,湖南大学是唯一权利人,且满足维持专利权有效和已办理费用减缴的,将由中心统一缴纳授权当年起3年内年费(减缴后部分),缴纳情况将分批次公布。

2.尚未办理费用减缴的,发明人应及时申请费用减缴,通过后将《费用减缴审批通知书》发至cgzh@hnu.edu.cn,中心收到通知书后将统一缴纳授权当年起3年内年费(减缴后部分)。

3.自行缴费的,凭票报销授权后3年内年费(减缴后部分),操作指南见《湖南大学专利基金审批办事指南》(附件3)。

四、新老办法执行衔接期间难免存在不完善之处,热忱欢迎全校师生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根据反馈不断完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黄燕琼 刘鎏  0731-88821196

中心邮箱:cgzh@hnu.edu.cn

办公地址:天马山路与潇湘中路交汇路口西北角(后勤与房地产管理处旁)

附件:1.《湖南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湖大科字〔2019〕26号)

2.《湖南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湖大科字〔2004〕10号)

3.湖南大学专利基金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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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4日